請依「職稱」,填送試用期滿考核表,於一、二級單位核章後,逕送人事室辦理後續事宜,ex:「職務代理人」請使用B表單
一、依本校契約進用人員工作規則略以,學校約用人員試用三個月,考核合格者,正式僱用;不合格者,終止勞動契約,並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
二、新進人員,試用期間經用人單位輔導、職務調整等,考核仍不通過,用人單位擬辦理資遣者,請至遲於該員最後工作日前20日,完成校內簽呈(須併附輔導紀錄、約/面談紀錄等、終止契約通知書、資遣通報名冊)及後續資遣費領據核銷等表件,俾利資遣日前10天前通報主管機關,可參本校資遣程序相關作業,資遣案涉及時效,請單位務必配合辦理。
三、新進人員試用期滿為合格僱用者,如有職前年資,請另案填寫採計曾任公民營機關(構)年資申請表(職務代理人為固定薪,無提敘,併敘)。
(※逾期辦理資遣通報者,依就業服務法第68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為符規範,以下提供word、odf、pdf存檔類型之表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