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未兼任行政職務專任教師擬兼任機關(構)、學校、法人、事業或團體職務,如有經提名選任之需要,仍應於選任前經學校核准,請查照。

依教育部108年7月22日臺教人(二)字第1080103232 號書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