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大專院校獎助生團體保險共同供應契約案,公告說明。

有關111年大專院校獎助生團體保險共同供應契約案說明如下:

  1. 依據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獎助生權益保障指導原則」及本校「獎助生權益保障處理要點」,辦理獎助生團體保險。
  2. 111年仍由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得標保險期間以111年1月1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為限,不得超過契約期間。
  3. 每一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如下:
    1. 傷害保險(殘廢或死亡):每人最高理賠金額-新臺幣100萬元(失能部分按失能程度與保險金幾付表辦理-詳保單條款)。
    2. 傷害醫療(含門診實支實付及傷害住院病房給付每日新臺幣1,000元):每人最高理賠金額新臺幣5萬元。

保險

期間

12個月

11個月

10個月

9個月

8個月

7個月

6個月

5個月

4個月

3個月

2個月

1個月

(含不滿一個月)

保費收繳比例

100%

95%

90%

85%

80%

75%

65%

55%

45%

35%

25%

15%

111年保險費(NT$)

280

266

252

238

224

210

182

154

126

98

70

42

110年保險費(NT$)

250

238

225

213

200

188

163

138

113

88

63

38

投保月

(作業月)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說明:保險費按1年保費*保險期間比例計算後四捨五入

  1. 111年大專院校獎助生團體保險,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年繳短期費率表(如上表)換算投保保費(如未滿1元之金額,則計算至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本校投保期間將一律採以投保當月計算至12月31日(同110年度作業方式),保險費依收繳費率表計算,不因學生畢業或非在學而辦理退保
  2. 因應108年2月1日推動大專校院「教學助理」採全面納勞保,爰獎助生團體保險之對象,依教育部107年11月20日修正「專科以上學校獎助生權益保障指導原則」第1點第2項規定,自108年2月1日起僅包括「研究獎助生」及「附服務負擔助學生」
    1. 本校學生於外校(機關構)擔任獎助生而聘期跨年度者,新年度開始前應檢送新年度投保申請書,以利辦理投保作業
    2. 為利辦理投保作業並統一作業時程,欲投保之獎助生,最遲須於當月月底前2個工作日至助理登錄系統登錄聘期並完成審核,通過後團保將自次月起生效,如逾時則團保投保將併次月辦理(生效日並為次次月起)。
  3. 承保範圍及保單內容等相關資訊請參照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網頁(網址:https://www.skinsurance.com.tw/SKI/Doc.aspx?uID=6&sID=4123&ST)
  4. 因111年大專院校獎助生團體保險共同供應契約案契約期間至111年12月31日止。112年承保及保費計算等相關訊息須俟教育部公開招標後另案周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