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勞基法人員離退時,特別休假應依其實際工作年資計算

  1. 依據本校第二屆第八次勞資會議決議,離職人員簽請離職時,應依其實際工作年資(周年制)計算特別休假日數,據以核發未休工資並提醒未休日數,如於契約終止後仍未休畢,應以單位經費申請領據發給未休工資。
  2. 舉例如下:如A於100年8月1日到職,111年5月30日離職。
  • A的休假年資於110年8月1日滿10年,有16日特別休假。依照周年制計算休假年資,應於110年08月01日才會核給工作年資滿10年之16日休假,並且需使用至111年07月31日。
  • 但因為本校採歷年優給制,於110年1月1日即預期A會工作到當年度年底,故提前於1月1日即核給。
  • 至於111年度因A未工作至111年8月1日,工作年資未滿11年,故無法使用111年核給之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