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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得否應出版社邀請,兼任「國民中學國語文領域教科書」主編教授疑義一案。

一、依教育部106年12月7日臺教人(二)字第1060158563號書函辦理。

二、關於國立大學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應邀參與出版社教科用(圖)書編輯工作受有報酬,是否符合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相關規定,依銓敘部106年10月31日部法一字第1064274951號書函說明略以,查服務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揆其立法意旨,係期使公務員一人一職,以專責成,避免影響公務之遂行及有礙其職權之行使。

三、復參酌教育部101年12月13日臺人(一)字第1010226852號、102年5月20日臺教人(二)字第1020070873號函針對公立高級中等以下教師得否應邀參與教科用書編輯工作之規定,國立大學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在不影響教學之前提下,經服務學校許可,並遵循不得有商業行為,不得與職務、職權相抵觸之原則,且僅係應邀參與廠商依教育部所訂課程綱要編輯之教科用書、教師用書及教師手冊之編輯工作,而非兼任編輯人職務,亦非常態性工作者,尚與服務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無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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