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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內同仁因天災公告停止上課須照顧子女,該如何辦理?

  • 相關法規:
  • 教師及職技人員:依據「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第10條規定及「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Q&A(問答資料)」Q4-17,天然災害發生致高級中等(含高中、高職、五專1、2、3年級)以下學校停止上課時,公務人員家有就讀高中以下身心障礙子女或國中以下(含安親班、幼稚園、托兒所或私人托嬰)子女乏人照顧,其本人或配偶得有1人(並未限父母雙方均為公務人員)由服務機關、學校核實給予停止停止上班,以照顧子女。,如經發布取消返校日時,亦得比照停止上課規定辦理。
  • 學校約用人員:勞工於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事宜應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規定辦理。請參考「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及「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請假及相關權益問與答 」Q3,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勞工其家庭成員須親自照顧時,得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請家庭照顧假,家庭照顧假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受僱者適用之事假規定辦理。

  • 該如何辦理?
  • 公務人員請至【差勤系統】【國內請假申請單】假別點選【停止上班登記】,事由註記「天然災害照顧子女停止辦公申請」並上傳相關證明(1.配偶之出勤證明2.子女學籍證明或戶籍謄本),由人事室審核符合規定後辦理登記。
  • 學校約用人員請至表單下載並填寫【國立清華大學員工請假單】,假別為【家庭照顧假-天然災害照顧子女停止辦公申請】,並檢附相關證明(1.配偶之出勤證明2.子女學籍證明或戶籍謄本),由人事室審核符合規定後辦理登記。
  • 本校為建構友善工作環境,在相關法規未修訂完成公布給予給薪家庭照顧假前,有關學校約用人員如遇天然災害經通報權責機關發布停止上課時需照護子女,得依規定請家庭照顧假但放寬不予扣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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