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Q10:教師可否赴大陸地區學校兼職或兼課?

教育部101年7月13日臺人(一)字第1010088736B號函(如附件)規定摘要如下:

教育部98年12月2日台陸字第0980203497號函規定:「現行與大陸地區公立學校交流政策,關於『研究、教學人員交流』部分僅限於一般交流常態之短期客座講學,請勿涉及聘任我方人員擔任教職或研究職務事宜。」,有關公立大專校院專任教師赴大陸地區交流係依前開規定辦理,現行並未同意教師得赴大陸地區學校兼職或兼課。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