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1月1日生效,敘部修正「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10條暨行政院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1點、第5點及第6點乙案

一、本案業於108年10月25日以清人字第1089007026號書函轉各單位在案。

二、旨揭休假改進措施修正重點臚列如下:

  (一) 第1點:為應公務人員實際需求,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10條規定,將每年休假應休日數自14日修正為10日。

  (二)第5點:

1、放寬國民旅遊卡使用限制,具有休假資格者,持國旅卡至指定特約商店刷卡消費即得申請補助,補助總額最高以新台幣16,000元為限,但未具休假10日資格者,每日以新台幣1,600元計算。

  2、補助總額分為自行運用額度及觀光旅遊額度,各以新台幣8,000元為限,當年所具休假資格在5日以下者,補助總額均屬自行運用額度;逾5日之休假補助,屬觀光旅遊額度,公務人員本人、配偶或直系血親因身心障礙、懷孕或重大傷病,當年確實無法參加觀光旅遊,經服務機關認定,當年補助總額均屬自行運用額度。

  3、公務人員當年無休假資格或休假資格未達2日者,酌給相當2日休假之補助,依前項所定自行運用額度方式刷卡消費核實補助。但任職前在同一年度內已核給休假補助者應予扣除。

  4、附表:將珠寶銀樓納入自行運用額度行業別,並將儲值性商品列入補助範圍。

  (三) 第6點:考量國旅卡消費之核銷已無須再勾稽休假,爰刪除第1款需請休假規定,並將現行第2款、第3款調整為第1款、第2款,另酌作文字修正。

三、檢附教育部書函、「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10條修正對照表、「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1點、第5點、第6點修正對照表、「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5點附表: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業別及細項分類表修正對照表」及國民旅遊卡國民旅遊卡相關事項Q&A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