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契約進用人員工作規則》規定(節錄)第72、73條
依《本校契約進用人員工作規則》第72、73條規定略以,離職,應將經管公物等繳交相關單位,並將承辦業務交代清楚。其有超領薪資或借支者,應先繳回或清償,否則致生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辦妥離職手續後,發給離職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