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清華大學契約進用人員工作規則第8條規定略以:
學校約用人員以公開、公平、公正之原則辦理遴選,經試用合格後僱用,…。 遴選程序,由用人單位自行辦理公告,用人單位經初審應徵者資格後,組成遴選委員會(3人以上,內含校聘人員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校聘人員評委會)或職技人員甄審暨考績委員會1人)辦理複審。
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略以:
各機關辦理公開甄選,除正取名額外,得增列候補名額,其名額不得逾職缺數二倍,並以依序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職務列等相同、性質相近之職缺為限;候補期間為三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