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於教育部依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公服法)第26條第1項授權另定之辦法訂定發布前之規範事宜,請查照並依說明二辦理。

一、依教育部111年7月4日臺教人(二)字第1114202339號函辦理。

二、旨揭來函重點說明如下:

(一)公務員服務法於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施行,依其中第26條第1項規定略以,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不適用第14條及第15條規定;其經營商業、執行業務及兼課、兼職之範圍、限制、程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爰教育部刻正研議訂定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相關經營商業及兼職規範,並將儘速發布。

(二)考量司法院釋字第308號解釋,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具公務員身分,爰於教育部所訂辦法發布前,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規範,比照公服法第14條(經營商業)及第15條(兼職)規定辦理,復因其本職仍為教師,爰渠等亦不得違反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所定兼職範圍及核准程序等規定。

三、檢附教育部來函影本及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及第15條規定各乙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