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服務法修正有關工時、加班相關規定

公務員服務法業經總統本(111)年6月22日華總一義字第 11100050751號令修正公布,第十二條有關公務員工時與加班事項,概述如下:

  • 公務員應依法定時間辦公,不得遲到早退,每日辦公時數為八小時, 每週辦公總時數為四十小時,每週應有二日之休息日。但法律另有規定者 ,從其規定。
  • 各機關(構)為推動業務需要,得指派公務員延長辦公時數加班。延長辦公時數,連同第一項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辦公時數,每月不得超過六十小時。
  • 輪班制公務員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但因應勤(業)務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形,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