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校聘人員「試用期滿考核表」、試用期滿「採計年資申請表」或「終止契約通知書」

 

  • 試用期滿考核表,由試用人員之單位主管於試用期滿前20天填寫(用人單位如考核試用人員為不合格者,請於15日前將本表及終止契約通知書送達人事室,辦理資遣通報,資遣相關作業可點此連結),並依程序簽請校長核定。
  • 職稱/職務代理人採固定薪,無職前年資提敘(合先敘明)。
  • 試用人員如擬提敘相關工作年資,單位須請當事人請填寫「國立清華大學契約進用人員採計曾任公民營機關(構)年資申請表」,經校長核准後檢附相關年資證明文件影本送人事室彙提約評會審議。
  • 提敘薪級應由當事人於試用期滿1個月內提出申請,經審議通過後,溯自試用期滿之翌日生效。如未能於試用期滿1個月內提出申請、未檢附相關工作證明文件或其他原因致未採計提敘者,最遲於試用期滿9個月內提出,逾時不採計,並以1次為限。當事人備齊相關資料並提出申請,奉准後溯及自校長核定日生效,並於約評會核備。實務常見當事人因蒐集個人資料晚送表單致採計時間延後,請當事人留意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