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為倡導公務人員從事正當休閒活動,維護身心健康並培養人文氣息,依「休假改進措施」第5點之規定,鼓勵所屬人員將國民旅遊卡運用於藝文產業消費,請查照。
依據教育部114年2月7日
臺教人(三)字第1140013108號
書函辦理(如附檔)。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總處培字第11400109891號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