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依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7.14.16條規定
轉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依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7、14、16條規定,雇主應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含本國籍、外籍配偶、陸港澳地區配偶、永久居留之外籍人士),自到職之日起至離職當日止,按月為其提繳不低於每月工資6%之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勞工亦得在其每月工資6%範圍內,自願另行提繳退休金,且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