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114年10月17日函轉行政院訂定之「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並均自115年7月1日生效。
二、適用對象:本校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之人員。
三、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
該原則所稱「違法(規)赴陸」,係指下列行為,每一行為態樣均個別論處:
1. 未經許可(核准)赴陸。
2. 赴陸返臺後未依限填具「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
3. 赴陸返臺後拒絕或未詳實說明赴陸事由及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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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下 公務人員 |
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 公務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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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失態樣 |
建議最低懲處額度 |
依據 |
違失態樣 |
建議最低懲處額度 |
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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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次違法(規)赴陸 |
記過1次 |
本校職技人員獎懲要點 |
第1次違法(規)赴陸 |
記過2次 |
本校職技人員獎懲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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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次違法(規)赴陸 |
記過2次 |
本校職技人員獎懲要點 |
第2次(含以上)違法(規)赴陸 |
記1大過 |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1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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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次(含以上)違法(規)赴陸 |
記1大過 |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1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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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
該原則所稱「違規赴港澳」,係指下列行為,每一行為態樣均個別論處:
1. 赴港澳行前未完成通報作業(含至差勤系統登錄)。
2. 赴港澳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未通報所屬機關。
3. 在港澳期間遭遇違常情事,未通報所屬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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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港澳前未完成通報作業 (含至差勤系統登錄) |
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或在港澳期間 遭遇違常情事未依規定完成通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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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失態樣 |
建議最低懲處額度 |
依據 |
違失態樣 |
建議最低懲處額度 |
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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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次違規赴港澳 |
申誡1次 |
本校職技人員獎懲要點 |
第1次違規赴港澳 |
記過1次 |
本校職技人員獎懲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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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次違規赴港澳 |
申誡2次 |
本校職技人員獎懲要點 |
第2次違規赴港澳 |
記過2次 |
本校職技人員獎懲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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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次(含以上)違規赴港澳 |
記過1次 |
本校職技人員獎懲要點 |
第3次(含以上)違規赴港澳 |
記1大過 |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1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