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要點說明如下:
(一)明確案內要點所稱人事機構及主管機關之定義(修正第2點)。
(二)為應機關實務作業需要,增列年資計算方式(修正第8點)。
(三)增列人事人員之試用成績不及格案件,由主管機關人事主管核定並副知總處(修正第9點)。
(四)配合實務作業現況,增列人事主管職期計算方式, 以資明確(修正第19點)。
(五)為增加人事機構業務績效考核作業彈性,放寬考核項目辦理方式(修正第27點)。
(六)人事機構以外辦理人事行政工作之人員, 得比照本要點規定列入績優人事人員選拔範圍(修正第31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