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建立友善工作職場,本校自115年2月1日起(試辦2年)放寬同仁得申請彈性調整上、下班時間。
(一)適用對象:編制內職員、編制外校聘人員及以學校經費聘用之專題計畫約用人員納入差勤管理者。
(二)彈性調整上、下班時間:上午8時至9時,下午5時至6時。
(三)申請事由及優先順序:
1、本人:懷孕。(優先順序1)
2、家屬:
(1)家中現有於國民小學以下(含幼兒園)就讀之學童,或襁褓中嬰兒須送托者。(優先順序2)
(2)共同生活之直系血(姻)親尊親屬領有重大傷病或身心障礙證明者。(優先順序3)
(3)共同生活之直系血(姻)親尊親屬年滿80歲以上者。(優先順序4)
(四)證明文件:
1、懷孕證明文件,如醫療機構、醫師證明書或孕婦健康手冊影本。
2、就讀國民小學之學童、學齡前之幼兒或嬰兒之年齡證明文件,如戶口名簿影本。
3、家庭成員關係證明文件,如戶口名簿影本或共同生活之證明文件影本。
4、重大傷病證明,如重大傷病證明核定通知書影本。
5、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五)申請程序:符合申請事由同仁應填妥申請表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由單位確實審核並經學校同意後調整其上、下班時間;申請事由消滅後之次日起恢復正常彈性上、下班,並請通知人事室。
(六)人數限制:以一級行政及教學單位為計數單位,彈性調整上、下班時間之人數不得超過單位適用對象人數之1/3。若申請人數大於1/3,其優先次序依前開順序辦理。
(七)落實代理:請各單位確實落實代理制度,各單位之行政效率不應因實施新制度而降低。
(八)實施日期:自115年2月1日起試辦2年,並視實施成效調整或滾動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