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重點廉政宣導-經費報支應本誠信原則***

經費報支應遵守《政府採購法》、《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等相關法規,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之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真實性負責,常見違法樣態,提醒如下:
(一)假憑證真報銷,不可找(當)人頭,採購物品不可化整為零,規避採購法,或以業務費分散採購組裝電腦之配件,規避財產保管,不可買東補西,買A送B!
(二)偽造、變造統一發票、收據、購買票品證明等不實單據報支經費。收據所載品項、負責人姓名、地址與登載營業資料不符。
(三)購買與計畫無關相關物品取得單據核銷。
(四)以已歇業(撤銷營業登記)廠商收據核銷經費。
(五)學校地點位於南部,卻遠赴中部、北部影印資料、購買計畫用或辦公用物品,有違常理。
(六)計畫用品採購對象疑為報支人親屬。
(七)不同廠商開立收據之字跡相似,且與報支人字跡雷同,交易真實性及合理性核有疑義。
經費報支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如詐欺取財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等刑責並面臨學校懲處,甚至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