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教職員工及學校約用人員出國需要辦理哪些事項?

本校教職員工及學校約用人員,因公或非因公出國之申請,請至人事室差勤系統申請,其中如涉及「上傳出國報告」請另由「校務資訊系統」之研發處「出國報告繳交系統」處理,敬請惠予配合 

一、請本校同仁於出國前10日循行政程序簽准後, 始得出國。

二、赴香港、澳門地區,非屬大陸地區。

三、校簡任第11職等以上公務員與本校簡任第10職等以下公務員如赴大陸地區所填寫表格不同,簡任第11職等以上公務員(含教師兼任一級主管及教學單位系所主任)請填寫直轄市、縣()長、政務及涉密人員(含退離職)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申請表」,簡任第10職等以下公務員(含教師兼任行政單位二級主管)請填寫「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申請表」台後均須填寫「赴大陸地區人員返台意見反應表」,並以書面循行政程序提出。

四、出國事由:如有敘明 「其他」者,請於【出國事由說明】欄輸入相關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