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簡任第11職等以上公務員赴大陸地區申請作業為何?

 

1. 對象:本校簡任第11職等以上公務員(含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係指校長、副校長、主任秘書、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研發長、全球長、圖書館館長、計通中心中心主任、院長、系所主管、副教務長、副學生事務長、副總務長、副研發長、副院長、副系所主管等人員)或曾任政務及涉密人員。

2. 表單:「直轄市、縣(市)長、政務及涉密人員(含退離職)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申請表」(請詳閱後簽章,以書面循行政程序提出)。

3. 配合措施:差勤系統之出國申請單請於事前10日循行政程序簽准後,於預定進入大陸地區當日之「3個工作日」(不含申請、出發當日及國定例假日)前填赴大陸地區申請表並於二處簽名,連同邀請函或行程表逕送達人事室,再由本室於內政部移民署系統辦理線上申請,待收到移民署受理通知及申請赴陸許可通知兩封郵件即可赴陸。【備註:僅有極少數涉密人員申請赴陸,應於預定進入大陸地區7個工作日前提出申請】

4. 返台意見:回台後請填「赴大陸地區人員返台意見反應表」,以書面循行政程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