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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任(含合聘) |
請擬聘系 (所、中心)審議通過後填送「本校擬聘專任教師申請表」、「擬聘教師及研究人員資料表」、「國立清華大學擬聘專任教師資格審查表」及相關附件,經院長核簽後送會人事室、教務處核簽,經校長核准後,由人事室彙送校教評會審議。 |
1.新聘教師聘任案:(112學年度第2學期起改以電子公文方式陳核) (1)請附本校擬聘專任教師申請表、擬聘教師資料表、教師資格審查表、學歷證件影本、系(所、中心)教評會會議紀錄、院教評會記錄、推薦信、外審記錄及著作目錄等相關附件。 (2)除國際知名學者之聘任循三級三審程序,其餘專任教師之聘任案,均應經三級四審程序。 (3)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以就讀學校正式核發之臨時學位證明書送審者,經送審學校查證後得依其所載取得該學位事實認定時間送審。但於取得正式學位證書後,應於一個月內送交學校查核並影印存檔,學位證書所載畢業日期與臨時學位證明書未符者,依學位證書所載日期認定之。 (4)本校新聘教師於聘任程序時尚未取得博士學位之案件,教育部曾於97年9月22日台學審字第0970186670號函復本校,是類教師取得博士學位時間晚於三級教評會審議時間,不符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6條之1第1款規定。是以,如依教育部函之規定,是類案件除須就當事人之學位論文或已發表並刊登之五年內著作予以實質審查(即外審)外,尚須於其取得學位後再提校教評會核備,教育部學審會始同意核發助理教授證書。 (5)凡以國外學歷送審教師資格者,依規定請教師逕向駐外館處辦理學歷(含成績單)驗證;另因各駐外館處所需備資料或有差異,請先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查詢。 2.合聘教師聘任: (1)擬聘系(所、中心)應先請校方與擬合聘機關(構)學校簽訂合聘合作辦法後,比照兼任教師聘任程序辦理聘任;惟依本校90學年度第5次校教評會決議:本校專任教師轉任他機關,原系所擬再以合聘方式聘任其繼續在本校任教,因其原專任教師已經3級3審並獲有教師證書,可比照本校研究中心轉聘教學單位方式,只需系所教評會同意,經院、校長核定即可,免再經3級3審。 (2)聘任案經本校同意後,再由人事室去函請擬合聘機關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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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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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12學年上學期,新聘(改聘)案以電子表單方式辦理、需於表單系統上傳學歷證件影本、各級教評會紀錄、著作目錄及課程大綱等相關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