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事項:
1. 勞健保局相關文件。可至勞保局、健保局下載或逕至人事室三組詢問。
2. 勞健保局相關申請書均須本校投保單位蓋章,故請填完各項資料後,送至人事室三組審核。
(一)向勞保局申請"給付"業務所需表格,按此連結勞保局網頁下載最新表格
(二)向勞保局請領"職災醫療給付"相關書表,可至勞保局下載最新表單(亦可參考下方壓縮檔)
(三)健保局給付業務網址: http://goo.gl/0vDvKq
3.給付業務流程:請參考 <國立清華大學勞健保各項給付業務申請所需資料>
本校適用勞基法同仁申請公傷假作業程序,說明如下:
職業災害認定及公傷假核給
- 查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規定,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失能、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次查內政部75年6月4日(75)台內勞字第 418895 號函,勞工公傷假以勞工安全衛生法職業災害之定義認定。
- 本校同仁因故受傷,得否判斷為職業災害,因涉及職業安全專業判斷,因此現行先以同仁向勞保局申請職災傷病給付,勞保局函覆核定傷病給付之日數來核給公傷假。據悉,勞保局收到同仁相關申請資料後,除向醫院調閱病歷外,也會由專科醫師協助判斷
公傷假未認定前之請假方式
- 依據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9條,職業災害未認定前,勞工得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先請普通傷病假,普通傷病假期滿,雇主應予留職停薪,如認定結果為職業災害,再以公傷病假處理。次依勞工請假規則第5條規定,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但留職停薪期間以一年為限。
- 本校同仁申請案件於勞保局尚未函覆認定職業災害前,係請同仁以上述請假方式辦理。普通傷病假除學校核給五天免扣薪之病假外,餘病假(及事假)日數需予以扣薪。惟屆時如經勞保局認定屬職業災害,將依該局函復內容核給公傷假,並據以辦理假別變更及繳還免扣薪之金額。
勞保局核定期間以外之休養、復健得否申請公傷假部分
- 依據行政院勞委會(87)台勞動二字第 009919 號函,依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規定外,公傷病假之期間依實際需要而定。嗣後若同仁已能工作,僅需定期前往醫院復健,則復健時間可續給公傷假。然本校若對同仁請假事由有所質疑時,可依同規則第10條規定,要求同仁提出有關證明文件。又按行政院勞委會82 年 07 月 13 日(82)台勞動三字第 39118 號函之見解,公傷病假之期間,應以職災勞工是否仍有醫療的必要及是否回復原有工作能力作為認定。
- 考量有無醫療必要及復健需求,仍須視個案判定,本校並得請同仁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故同仁就勞保局核定職災傷病給付期間以外之休養日數,以及復健期間如欲申請公傷假,請專案簽准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