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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捐(補)助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第1點、第6點規定
依教育部110年1月26日臺教人(二)字第11000123666號書函辦理。
教育部書函.PDF
第1點及第6點修正條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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