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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有關本校職技人員(公務人員)加班補償與補休假期限事宜

為落實同仁健康權之保障,職技人員加班時數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規定核給加班費後所餘加班時數之補償方式如下:

(一)應於補休期限(2年)內休畢為原則。

(二)因單位確實必要範圍內之業務需要,致無法於補休期限內休畢時,應結算計發加班費。

(三)又因預算之限制,致無法以加班費結算,始得以公務人員考績(成、核)法規規定之獎勵結算應補休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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