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 ✨公務員勤休制度宣導

Information Icon
A simple information icon.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人員保障法業於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行政院基於兼顧公務同仁健康權及機關實務運作,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及「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業於111年12月21日發布、112年1月1日施行。

本校職技人員加班補償方式

為落實同仁健康權之保障,職技人員加班時數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規定核給加班費後所餘加班時數之補償方式如下:

(一)應於補休期限(2)內休畢為原則。

(二)因單位確實必要範圍內之業務需要,致無法於補休期限內休畢時,應結算計發加班費。

(三)又因預算之限制,致無法以加班費結算,始得以公務人員考績(成、核)法規規定之獎勵結算應補休時數。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