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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師投資營利事業持有股票一案

一、依教育部105年9月2日臺教高(一)字第1050104100號函辦理。

二、旨揭說明如下:   

(一)近年政府大力推動創新創業,並透過法規調適期提供友善創新創業環境,為進一步強化教師投入產學合作及創新創業之誘因,公立大學未兼行政職教師得投資學校衍生新創公司,不受該部62年及87年函釋有關教師持股10%之限制,另私立大學教師投資持股依校內規範及教師聘約而定,亦不受該2函釋限制。   

(二)有關學校教師投資營利事業持有股票規定,應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第10條、科學技術基本法第17條第4項、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第5條及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4點等相關規定辦理。   

(三)教師仍應以教職為專職,除法令許可,不得經營商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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