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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修正

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民國107年11月16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第3條、第10條、第19條,本次修正修正重點如下:
一、 將事假每年准給日數由「五日」增加為「七日」,婚假及喪假計算單位由「半日計」改為「得以時計」。(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 將休假計算單位由「半日計」改為「得以時計」。(修正條文第十條)
三、 本規則修正條文施行日。(修正條文第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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