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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人員亡故後,遺族申請遺屬(一次)年金相關事項10707後

遺屬(一次)年金申請須知

@退休人員於107年7月1日起亡故相關法令規定:

@必備資料在表格下方: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四十三條

(遺族領受遺屬一次金之順序及相關事宜)

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教職員死亡後,另核給其遺族遺屬一次金。其應核給金額,除由未再婚配偶領受二分之一外,其餘由下列順序之遺族,依序平均領受之:

一、子女。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亡故退休教職員無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遺族者,其遺屬一次金由未再婚配偶單獨領受;無配偶時,其應領之遺屬一次金,依序由前項各款遺族領受;同一順序遺族有數人時,遺屬一次金由同一順序有領受權之遺族平均領受。

同一順序遺族有拋棄或因法定事由而喪失領受權者,其遺屬一次金應由同一順序其他遺族依前二項規定領受;無第一順序遺族時,由次一順序遺族依前項規定領受。

前三項具有遺屬一次金領受權之同一順序遺族有數人請領時,得委任其中具有行為能力者一人代為申請。遺族為無行為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四十五條(遺族改領遺屬年金之相關事宜)

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所定遺族為配偶、未成年子女、身心障礙且無工作能力之已成年子女或父母而不支領遺屬一次金者,得依下列規定,按退休教職員亡故時所領月退休金之二分之一或兼領月退休金之二分之一,改領遺屬年金:

一、具備以下條件之一且未再婚配偶,給與終身但以其法定婚姻關係於退休教職員亡故時,已累積存續十年以上為限

  (一)年滿五十五歲。

  (二)身心障礙且無工作能力。

二、未成年子女給與至成年為止。但身心障礙且無工作能力之已成年子女,給與終身

三、父母給與終身

未滿五十五歲而不得依前項第一款領受遺屬年金之未再婚配偶,得自年滿五十五歲之日起,支領終身遺屬年金。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及第二款所定亡故退休教職員因身心障礙且無工作能力之未再婚配偶,或因身心障礙且無工作能力之子女,應符合法定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或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並每年度出具前一年度年終所得申報資料,證明其平均每月所得未超過法定基本工資。

第一項各款所定遺族領有依本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核給之退休金、撫卹金、優存利息或其他由政府預算、公營事業機構支給相當於退離給與之定期性給付者,不得擇領遺屬年金。但遺族選擇放棄本人應領之定期給與並經原發給定期給與之權責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亡故退休教職員遺族依第一項規定擇領遺屬年金後,有死亡或其他法定喪失遺屬年金原因,致應終止領受遺屬年金時,應依前條規定計算亡故退休教職員應領之一次退休金,扣除其與遺族已領之月退休金及遺屬年金後,若有餘額,應由其餘遺族,按第四十三條規定之順序及比率領受之。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四十六條(遺族擇領遺屬年金之過渡期保障規定)

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而於本條例施行前(107.6.30)死亡者,其遺族除有前條第五項情形外,仍依本條例施行前之原規定,擇領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

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而於本條例施行之日(107.7.1)起一年內死亡者,其遺族擇領遺屬年金時,依本條例施行前之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辦理,不適用前條第四項規定。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四條之一(領受月退休金人員死亡之處理)

依本條例支領月退休金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死亡時,另給與遺族一次撫慰金。

前項一次撫慰金,以其核定退休年資及其死亡時同薪級之現職人員本薪額及第五條之規定,計算其應領之一次退休金為標準,扣除已領之月退休金,補發其餘額,並發給相當於同薪級之現職人員六個基數之撫慰金;其無餘額者亦同。

遺族為父母、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者,如不領一次撫慰金時,得按原領月退休金之半數,或兼領月退休金之半數,改領月撫慰金。

領受月退休金人員死亡,無遺族或無遺囑指定用途者,其撫慰金由原服務機關具領作其喪葬費用,如有剩餘,歸屬國庫。


遺屬一次()金申請案需填寫相關表件及準備資料如下:

1. 遺屬一次(年)金申請書(1式3份)-附件一

2. 死亡證明書

3. 退休公立學校教職員遺族一次退休金餘額請領順序系統表-附件二

4. 亡故教職員及遺族戶籍資料證明文件

  1. 除戶及遺族現戶全戶戶籍資料(務必檢附齊全)
  2. 戶籍謄本手抄本
  3. 如有具中華民國國籍之遺屬一次(年)金領授權人遷居國外者,檢附駐外單位授權書;如非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檢附國籍地之證明文件影本

5. 亡故退休人員遺族代表領受一次退休金餘額同意書-附件三之一

6. 亡故退休教職員遺族領受遺屬年金同意書(5.6擇一)-附件三之二

7. 拋棄同意書(無拋棄者免附)

8. 遺囑

9. 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身分之證明文件(非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代為申請者免附)

10. 遺族因身心障礙且無工作能力,請檢齊下述2項完整證件:

   (1)遺族於退休教職員亡故前一年度年終所得申報資料。

   (2)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或法院監護宣告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影本,監護人非本國籍時,應檢同有效期限內之護照或居留證影本。

11. 原審定支領遺屬年金者喪失領受權證明資料

12.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退撫給與領受人員資料卡及指定銀行存摺影本(必備台銀、一銀、合庫其中一間銀行)-附件四

13. 學校教職員月退休金證書-附件五

   (如有遺失者,請檢附證書遺失切結書)

14. 原退休核定函影本

15. 其他(如國外死亡證明書中文譯本等)

16. 校外人士匯款同意書(如有新舊制退休金人員,遺屬年金舊制部分除可依第12項入帳帳戶,亦可選擇不同帳戶,如需更改,請填列此表單) -附件六

 

@附件一至六為須填具資料及簽名表單

本校退休人員遺族,有任何疑問可逕洽人事室承辦人員分機31314電話03-5731314或電子郵件hh_huang@mx.nthu.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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