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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3點、第5點,並自即日生效

一、依行政院109年12月22日院授人培字第1090048025號函及教育部110年1月6日、109年12月24日臺教人(三)字第1100000789、1090185932號書函辦理。
二、檢附行政院原函(含附件)、教育部書函影本及國民旅遊卡相關事項Q&A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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