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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函以,有關國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得於下班時間就其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之授權行使,獲取合理對價相關規範補充說明,請查照轉知。

主旨:有關國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得於下班時間就其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之授權行使,獲取合理對價相關規範補充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112年2月22日臺教人(二)字第1124200439A號函辦理,隨文檢附來函影本1份。

二、本案說明重點如下:
(一)查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以下稱本兼職處理辦法)第14條規定:「(第1項)教師得於下班時間從事下列行為:……二、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並得就其財產之處分、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之授權行使,獲取合理對價。(第2項)教師從事前項行為,不包括至校外從事補習、家教之教學活動;如有第12條第1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亦不得為之。」

(二)國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就其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得以自己名義運用或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而獲取合理對價,惟不得違反本兼職處理辦法第4條第1項及第14條第2項規定;又教師所有之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授權他人使用相關事務得委由自然人或法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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