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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行政院訂定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處理原則,並自112年11月29日生效;同日停止適用「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實施計畫」,請查照。

主旨:教育部函轉行政院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處理原則(以下稱本處理原則)」,並自112年11月29日生效;同日停止適用「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 借他人實施計畫」,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112年12月6日臺教人(二)字第1120118693號書函轉行政院112年11月29日院授人培字第1123030864號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及行政院函(含附件)影本1份。

二、旨揭本處理原則摘錄重點如下:

(一)第三點:各機關應製作告知書,告知所屬公務員應遵守公務員服務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不得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將證照租借他人使用,亦不得以該專業證照經營營利事業。

(二)第四點:各機關應抽查所屬公務員是否有以專業證照違 法兼職或租借他人使用之情事,如發現有具體違法事實,應按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予以懲處或移送懲戒。

(三)第五點:各機關對所屬公務員具有專業證照者,認有查核必要時,得造冊函送專業證照主管機關勾稽,或至其建置之專業證照資訊系統查詢。

三、另依行政院來函說明二,為防止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將證照租借他人使用,各機關應適時運用多元管道,例如於公開場合、訓練課程、機關內部網站或電子郵件公告等方式, 宣導有關法令規定,以強化公務員正確守法觀念。

四、綜上,公務員新進人員報到時及每年公務員經營商業及兼職情形普查時,請本校職技同仁一併簽署「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相關規定告知書」,以示其已知悉相關規定。並請各單位轉知所屬職技同仁應遵守旨揭處理原 則,避免違法情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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