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任 |
1.依「教師待遇條例」第6條第1款規定,教師之薪給自實際到職之日起支。另如教師於聘期開始前提前報到者,則自聘期開始日起支。
2.新進教師報到並繳交人事資料後,人事室依據所繳資料填寫核薪請示單,經會擬聘單位、教師本人及校長批可後,即通知出納組及主計發薪。
3.上述作業流程需於發薪當月之上個月19日前完成。例如:薪津擬於9月1日入帳,應於8月19日前完成相關作業。
4.研究人員比照專任教師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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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俸額表(老師及研究人員請看本表「教育警察人員」一欄的薪額及對照的月支數額,如薪額為330元,相當新台幣33,960元,即為本薪。)
公立大專校院學術研究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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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教師待遇條例」規定,教授大專教師以所聘等級本薪最低薪級起敘。但講師及助理教授具博士學位者,得自330薪點起敘。
2.教師薪水之結構為本薪+學術研究費。
3.自國立大學離職者,依其提供離職證明(請註明年資加薪晉級否)予以銜續支薪。
4.博士畢業後服務於國內外私人機構相關專任年資,如未於聘任時同時審查,於報到1個月內提出申請,經系(所)教評會及校教評會審查通過後再予辦理相關程序請參閱講師以上教師年資採計(博士畢業後曾任國內外私人機構年資採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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