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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離職

辭職事先應辦妥手續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教師擬於聘約期滿後,不再應聘時,應於聘約期滿1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學校。如欲於聘約存續期間內辭職者,須經學校同意後,始得離職。
交代程序
洽辦單位
說明
一、申請「離職 /退休程序」 人事室

辭職後經同意請通知人事室,並至本校校務資訊系統人事業務系統」進入申請離職 /退休程序」。

 

二、業務移交 離職單位 離職人員應於離職前,將經辦業務及經管財產移交清楚
三、繳回預領薪津 總務處出納組  

四、
(一)個人名下財產應辦理移交
(二)離職後3個月內遷出宿舍

總務處保管組

個人名下財產辦理移交並請單位財產管理人蓋章

 

五、辦妥輔購住宅貸款 移轉或歸還手續

總務處事務組 凡曾經獲貸住宅貸款人員於調〈離〉職時,應辦理貸款移轉〈償還〉扣繳手續
六、繳還借書 圖書館 退休人員仍可以原服務證辦理借書(原服務證無須繳回)
七、繳清長途電話費用 計算機中心行政及諮詢組 長途電話費用由單位支付者不需繳,由計中查明後蓋章證明
八、繳清消費性貸款 人事室 如有申辦消費性貸款者,請於離職前至各申辦銀行結清貸款
九、領取離職證明書 人事室 完成相關離職程序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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