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離職
辭職事先應辦妥手續 |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教師擬於聘約期滿後,不再應聘時,應於聘約期滿1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學校。如欲於聘約存續期間內辭職者,須經學校同意後,始得離職。 | |
交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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洽辦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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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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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離職 /退休程序」 | 人事室 |
辭職後經同意請通知人事室,並至本校校務資訊系統中「人事業務系統」進入「申請離職 /退休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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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業務移交 | 離職單位 | 離職人員應於離職前,將經辦業務及經管財產移交清楚 |
三、繳回預領薪津 | 總務處出納組 | |
四、 |
總務處保管組 |
個人名下財產辦理移交並請單位財產管理人蓋章 |
五、辦妥輔購住宅貸款 移轉或歸還手續 |
總務處事務組 | 凡曾經獲貸住宅貸款人員於調〈離〉職時,應辦理貸款移轉〈償還〉扣繳手續 |
六、繳還借書 | 圖書館 | 退休人員仍可以原服務證辦理借書(原服務證無須繳回) |
七、繳清長途電話費用 | 計算機中心行政及諮詢組 | 長途電話費用由單位支付者不需繳,由計中查明後蓋章證明 |
八、繳清消費性貸款 | 人事室 | 如有申辦消費性貸款者,請於離職前至各申辦銀行結清貸款 |
九、領取離職證明書 | 人事室 | 完成相關離職程序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