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發給獎勵金實施要點修正案。
本案係銓敘部為避免各機關於實務作業上有所誤解,爰予重申,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於114年2月6日修正發布獎勵金要點,溯自114年1月1日生效,請各機關(構)就施行日後退休及撫卹人員,均應依修正標準發給獎勵金,如有差額,應予補發。113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或死亡公務人員,於退休或死亡時已領有勳獎章者,以其事實關係已於獎勵金要點修正施行前終結,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尚無修正後規定之適用,而應適用修正前之獎勵金標準核給獎勵金。
另有關獎勵金要點第4點第1項第3款規定之適用對象,依當時之修正意旨,係以現職公務人員為限。
另有關獎勵金要點第4點第1項第3款規定之適用對象,依當時之修正意旨,係以現職公務人員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