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公務人員及兼任編制內行政職務之教師赴香港或澳門(含轉機)通報說明_11410新增
本校公務人員及兼任編制內行政職務之教師赴香港或澳門(含轉機)通報說明
114.10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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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等 |
事 由[1] |
會見或聯繫 特定身分人員[2] |
陸委會 「國人赴陸港澳 動態登錄系統」 登錄[3] |
因 公 通報表[4] |
非 因 公 通報表[5] |
會 見 通報表[6] |
至差勤系統 上傳登錄結果及通報表 之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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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公務人員及兼任編制內行政職務之教師 |
簡任12職等以上[7] |
公務 |
V |
◎ |
◎ |
◎ |
出境日1個月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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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
◎ |
◎ |
出境日3週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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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務 |
V |
◎ |
◎ |
◎ |
出境日2週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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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
◎ |
◎ |
出境日5天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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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公務 |
V |
◎ |
◎ |
◎ |
出境日2週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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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
◎ |
◎ |
出境日2週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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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務 |
X |
◎ |
◎ |
◎ |
出境日2週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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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
◎ |
◎ |
出境日5天前 |
- 如因行程機密性質或遇緊急臨時情形未能依限於行前通報,仍應儘速完成通報作業。
- 在港澳期間遭遇違常情事者(如遭刺探國家機密、一般公務機密事項;公務資料、物品遭竊取或搶劫;遭遇羈押、逮捕、限制行動、搜索、盤查詢問;受強暴、脅迫、利誘或其他手段,至有違反相關法令之虞;遭主辦或官方單位特殊違常對待等),應即時通知人事室,於返臺後,由人事室函報陸委會。
[1]公務事由:本校同意或核定之活動及行程、交流活動與業務關聯性。非公務事由:旅遊觀光、探訪親友、參與活動等。
[2]特定身分人員:港澳官方人士;港澳民意代表;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者、或任職於中共駐港澳行政、軍事、黨務等其他公務機構者;海峽兩岸關係協會駐港澳人員。
[3]登錄完成後,系統將自動發送「登錄完成通知信」,請點選通知信內的「資料檢視」,將登錄結果(範例如附表1)上傳至差勤系統。
[4]因公通報表: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因公赴香港澳門通報表(附表2)。
[5]非因公通報表: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非因公務事由赴香港或澳門通報表(附表3)。
[6]會見通報表: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通報表(附表4)。如有臨時會見或聯繫未經事前通報之特定身分人員,應於返臺後1週內,主動填具會見通報表通報人事室,由人事室函報陸委會。
[7]本校兼任編制內行政職務之教師,屬簡任12職等以上者包含:校長、副校長、主任秘書、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研發長、全球長、校資長、圖書館館長、計通中心主任、師培中心主任、藝文總中心主任、院長、系所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