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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公務人員及兼任編制內行政職務之教師赴香港或澳門(含轉機)通報說明_11410新增

本校公務人員及兼任編制內行政職務之教師赴香港或澳門(含轉機)通報說明

114.10

                                 

職      等

 事  由[1]

會見或聯繫

特定身分人員[2]

陸委會

「國人赴陸港澳

動態登錄系統」

登錄[3]

因  公

通報表[4]

非 因 公

通報表[5]

會  見

通報表[6]

至差勤系統

上傳登錄結果及通報表

之期限

本校公務人員及兼任編制內行政職務之教師

簡任12職等以上[7]

公務

V

 

出境日1個月前

X

   

出境日3週前

非公務

V

 

出境日2週前

X

 

 

出境日5天前

其他

公務

V

 

出境日2週前

X

   

出境日2週前

非公務

X

 

出境日2週前

V

 

 

出境日5天前

  • 如因行程機密性質或遇緊急臨時情形未能依限於行前通報,仍應儘速完成通報作業。
  • 在港澳期間遭遇違常情事者(如遭刺探國家機密、一般公務機密事項;公務資料、物品遭竊取或搶劫;遭遇羈押、逮捕、限制行動、搜索、盤查詢問;受強暴、脅迫、利誘或其他手段,至有違反相關法令之虞;遭主辦或官方單位特殊違常對待等),應即時通知人事室,於返臺後,由人事室函報陸委會。

[1]公務事由:本校同意或核定之活動及行程、交流活動與業務關聯性。非公務事由:旅遊觀光、探訪親友、參與活動等。

[2]特定身分人員:港澳官方人士;港澳民意代表;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者、或任職於中共駐港澳行政、軍事、黨務等其他公務機構者;海峽兩岸關係協會駐港澳人員。

[3]登錄完成後,系統將自動發送「登錄完成通知信」,請點選通知信內的「資料檢視」,將登錄結果(範例如附表1)上傳至差勤系統。

[4]因公通報表: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因公赴香港澳門通報表(附表2)。

[5]非因公通報表: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非因公務事由赴香港或澳門通報表(附表3)。

[6]會見通報表: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通報表(附表4)。如有臨時會見或聯繫未經事前通報之特定身分人員,應於返臺後1週內,主動填具會見通報表通報人事室,由人事室函報陸委會。

[7]本校兼任編制內行政職務之教師,屬簡任12職等以上者包含:校長、副校長、主任秘書、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研發長、全球長、校資長、圖書館館長、計通中心主任、師培中心主任、藝文總中心主任、院長、系所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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