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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114年10月8日修正發布「公務人員激勵辦法」修正條文。

公務人員激勵辦法(下稱本辦法)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本辦法適用對象及增訂準用對象。(修正條文第四條及第二十條)
二、分條規範個人與團體即時獎勵規定,並增訂獎勵方式、提高額度及修正獎勵事由。(修正條文第五條及第六條)
三、增訂即時獎勵審議機制、不重複給予相同獎勵規定及擴大獎勵對象等共通性規範。(修正條文第七條)
四、提高各主管機關得選拔模範公務人員名額上限,並增訂計算現有公務人員總人數之範圍。(修正條文第九條)
五、刪除主管機關應將模範公務人員選拔審議結果函送銓敘部登記備查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條)
六、增修模範公務人員及傑出貢獻獎消極資格條件,確保獎項所表彰之榮譽(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七、提高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總獎額,並刪除團體獎獎額上限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七條)
八、增訂模範公務人員及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獲選資格遭撤銷後,經確認原獲選資格並無違誤者,其回復獲選資格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八條)
九、增修模範公務人員及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廢止獲選資格條件,以及增訂經依判決、懲戒、懲處結果確認廢止事由不成立者,其回復獲選資格之規定。 (修正條文第十八條)
十、本辦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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