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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客家委員會修正「客家委員會客家貢獻獎頒給要點」第3點、第7點,並自中華民國115年7月1日生效。

為提升客家貢獻獎之專業性與公信力,爰修訂「獎項類別」及「評審方式」相關規定。爰修正「客家貢獻獎頒給要點」第三點及第七點,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明確界定獎項類別定位,避免參選者因名稱誤解該類別以學術研究為主,將傑出成就獎之「研究發展類」修正為「綜合發展類」。(修正要點第三點)。

二、為提升評選之行政效能,傑出成就獎「評選前整合會議」比照終身貢獻獎併入複審當日辦理;「評選後整合會議」則予保留,以利進行跨類組綜合評選,確保決審名單具全國性獎項水準。(修正要點第七點)。

三、增列決審外聘委員得視需求另行指派之規定,以保留委員會組成彈性,俾利實務運作。(修正要點第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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