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人員進入大陸地區申請
一、列管人員:
受政府機關(構)委託、補助或出資達一定基準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之個人或法人、團體、其他機構之成員(含受委託、補助、出資終止或離職未滿3年者)。
*說明:本校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之列管人員名單,由研究發展處計畫管理組主責。如列管人員異動(如退離職)、計畫結束或計畫解除列管者,應通知研發處,由研發處函知國科會進行變更名冊作業。
二、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始得申請進入大陸地區:
(一) 在大陸地區有設戶籍之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親屬。
(二) 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在大陸地區罹患傷病或有其他危害生命之虞等特殊情事需探視,或處理其死亡未滿一年之事宜。
(三) 進入大陸地區從事與業務相關之交流活動或會議。
(四) 經所屬機關(構)、法人、團體遴派或同意出席專案活動或會議。
(五) 轉乘經由大陸地區機場、港口之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至其他國家或地區。
三、申請流程:
(一) 申請進入大陸地區
1. 申請人應填具進入大陸地區申請表,並詳閱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注意事項後簽章,併同行程表、邀請函及必要佐證資料,於預定進入大陸地區之14個工作日前(不含申請日、出發當日及國定例假日),以書面送達研發處計畫管理組。
*說明:收件日期以收件章戳日期為準,逾期送件者,一律退件處理。如遭罰鍰或出境管制,由相關人員自行負責。
2. 經研發處審查後提報國科會。待國科會回覆意見書後,併同赴陸申請表、行程表、邀請函及相關佐證資料,以書面送達人事室。
3. 人事室依前開資料,於內政部移民署「公務人員赴陸許可線上申請系統」送件申請赴陸。
*說明:線上申請系統送件所需資料為進入大陸地區申請表、行程表、邀請函及相關佐證資料。如因資料不齊,致影響審核及赴陸時間,由當事人自行負責。
4. 內政部會同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大陸委員會及相關機關組成審查會進行審查。
5. 內政部審核結果將以email通知申請人及本校。
(二) 至大陸委員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登錄資料。登錄完成後,該系統將自動寄發通知信。點擊通知信內「資料檢視」後,將顯示之登錄結果以pdf格式存檔。
(三) 至本校差勤系統填送出國申請單,並將上述登錄結果上傳至附件。
(四) 經內政部發給進入大陸地區許可,且出國申請單經本校核准後,始得赴陸。
四、返臺後應繳資料:
返臺後7個工作日內,應填具「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並以書面送達人事室,由人事室將返臺通報表上傳至內政部移民署系統。
五、相關罰則:
(一) 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人員(含受委託、補助、出資終止或離職未滿3年者),進入大陸地區未經內政部會同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大陸委員會及相關機關組成之審查會審查許可,處新臺幣2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
(二) 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人員(含受委託、補助、出資終止或離職未滿3年者),未依規定繳回返臺通報表,得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相關問題聯繫窗口:
研發處:分機35134
人事室:分機345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