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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清華大學簡任第10職等以下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申請表

本校簡任第10職等以下公務員赴大陸地區申請作業:

一、申請日期:請於事前10日循行政程序簽准後,始得出國。

二、前往國家:赴香港、澳門地區,非屬大陸地區。如赴中國大陸(包含「入境轉機」、「過境轉機」或個人休假赴陸),須另填赴大陸地區申請表(如下方第三點說明)。

三、本校簡任第10職等以下公務員赴大陸地區申請作業:

1. 對象:教師兼二級行政主管、職技人員及駐衛警察。

2. 表單:「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申請表」(下方word檔請詳閱後簽章),以書面循行政程序提出。

3. 返台意見:回台後請填「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以書面循行政程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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