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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契約進用人員工作規則》規定(節錄)7273

依《本校契約進用人員工作規則》第72、73條規定略以,離職,應將經管公物等繳交相關單位,並將承辦業務交代清楚。其有超領薪資或借支者,應先繳回或清償,否則致生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辦妥離職手續後,發給離職證明書。

  • 提醒:學校約用人員(類別)人員[含職代「代理職技人員」與職代「代理學校約用人員」]申請離職,簽請校方同意後,請於離職前遞交核章後之勞健保退保單至人事室三組,另(於離校前10日)至校務資訊系統會簽「離職程序」。職章亦請於離校前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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