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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證書申請

  程序 相關表格 注意事項
專任教師

一、至大專教師送審通報系統填寫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二、填妥後請完成列印並於「送審人簽章」處簽章。

三、其他需繳交資料

(一)新進教師

1.送審教師資格查核表:送審人填完後請系所承辦人協助處理。另表內五累計修業期限為「天數」。

2.國外學歷送審教師資格修業情形一覽表:國外學歷送審者始需填送。

3.個人入出境紀錄:國外學歷送審者須附上個人修業期間之入出境紀錄(請逕向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申辦,如為外國籍,免附)。

(二)升等教師

1.1吋或2吋彩色照片2張

2.倘新的服務證有需更換為新的照片,惠請一併告知,俾利本室先行掃瞄留檔製作。

四、上開資料完成後一併送交人事室俾利辦理教師證書請頒作業。

 

一、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填寫說明:

(一)新聘教師填表說明

(二)升等教師填表說明

二、送審教師資格查核表:

(一)助理教授以下以學位送審者:以學位或文憑送審教師資格查核表

(二)副教授以上以專門著作送審:以著作送審教師資格查核表

2.國外學歷送審教師資格修業情形一覽表

3.專科以上教師資格審查代表作合著人證明

1.新進教師應於到職後一個月內完成資料之填寫;升等教師應於收到升等通過之通知後一個月內完成資料填寫。

2.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22條規定略以,教師送審之當學期須實際任教,始得送審請頒教師證書。

3.如送審代表著作有合著人者,請填寫「專科以上教師資格審查代表作合著人證明」,並請合著人簽名或蓋章後送人事室。

4.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中第13項送審代表著作欄請全部填寫,包含字數、出版處所或期刊名稱、期刊卷期、出版時間等,代表著作及相關參考著作須為送審前5年內之著作,如尚未出版,請附出版社即將於何時出版證明。

兼任教師

1.須經系(所)、院及校教評會3級3審通過,且送審該學期在校授課達18小時以上,始得送審。另審請附外審記錄。

2.送審案經校內3級3審通過後,請教師填「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連同電子檔送人事室。

1.「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2.「國外學歷送審教師資格修業情形一覽表」


3.「專科以上教師資格審查代表作合著人證明」

1.請系所將簽准之送審案雙面影印30份送人事室,俾提校教評會審議。

2.送審案經學校3級3審通過後,請兼任教師參照專任教師填送相關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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