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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規)赴陸港澳建議懲處原則

  1. 教育部114年10月17日函轉行政院訂定之「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並均自115年7月1日生效
  2. 適用對象:本校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之人員。
  3. 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

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下

公務人員

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

公務人員

違失態樣

建議最低懲處額度

依據

違失態樣

建議最低懲處額度

依據

第1次違法(規)赴陸

記過1次

本校職技人員獎懲要點

第1次違法(規)赴陸

記過2次

本校職技人員獎懲要點

第2次違法(規)赴陸

記過2次

本校職技人員獎懲要點

第2次(含以上)違法(規)赴陸

記1大過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1項

第3次(含以上)違法(規)赴陸

記1大過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1項

  1. 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

赴港澳前未完成通報作業

(含至差勤系統登錄)

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或在港澳期間

遭遇違常情事未依規定完成通報

違失態樣

建議最低懲處額度

依據

違失態樣

建議最低懲處額度

依據

第1次違規赴港澳

申誡1次

本校職技人員獎懲要點

第1次違規赴港澳

記過1次

本校職技人員獎懲要點

第2次違規赴港澳

申誡2次

本校職技人員獎懲要點

第2次違規赴港澳

記過2次

本校職技人員獎懲要點

第3次(含以上)違規赴港澳

記過1次

本校職技人員獎懲要點

第3次(含以上)違規赴港澳

記1大過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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