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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規)赴陸港澳建議懲處原則

一、教育部114年10月17日函轉行政院訂定之「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並均自115年7月1日生效

二、適用對象:本校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之人員。

三、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

該原則所稱「違法(規)赴陸」,係指下列行為,每一行為態樣均個別論處:

1. 未經許可(核准)赴陸。

2. 赴陸返臺後未依限填具「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

3. 赴陸返臺後拒絕或未詳實說明赴陸事由及行程。

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下

公務人員

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

公務人員

違失態樣

建議最低懲處額度

依據

違失態樣

建議最低懲處額度

依據

第1次違法(規)赴陸

記過1次

本校職技人員獎懲要點

第1次違法(規)赴陸

記過2次

本校職技人員獎懲要點

第2次違法(規)赴陸

記過2次

本校職技人員獎懲要點

第2次(含以上)違法(規)赴陸

記1大過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1項

第3次(含以上)違法(規)赴陸

記1大過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1項

 

四、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

該原則所稱「違規赴港澳」,係指下列行為,每一行為態樣均個別論處:

1. 赴港澳行前未完成通報作業(含至差勤系統登錄)。

2. 赴港澳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未通報所屬機關。

3. 在港澳期間遭遇違常情事,未通報所屬機關。

赴港澳前未完成通報作業

(含至差勤系統登錄)

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或在港澳期間

遭遇違常情事未依規定完成通報

違失態樣

建議最低懲處額度

依據

違失態樣

建議最低懲處額度

依據

第1次違規赴港澳

申誡1次

本校職技人員獎懲要點

第1次違規赴港澳

記過1次

本校職技人員獎懲要點

第2次違規赴港澳

申誡2次

本校職技人員獎懲要點

第2次違規赴港澳

記過2次

本校職技人員獎懲要點

第3次(含以上)違規赴港澳

記過1次

本校職技人員獎懲要點

第3次(含以上)違規赴港澳

記1大過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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