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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1職等以上未涉密公務人員進入大陸地區申請

提醒:

本校公務人員(含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不論於平日或假日、公務或非公務事由,前往陸港澳(含過境或轉機),均應於事前提出申請、函經相關單位或報經本校同意,並應於赴陸港澳前,至陸委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進行登錄,且事前將登錄結果上傳至本校差勤系統提出出國申請。

一、管制對象:

(一) 本校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1職等以上未涉密之公務員及教育人員。

(二) 簡任(或相當簡任)11職等以上教育人員,係指校長、副校長、主任秘書、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研發長、全球長、校資長、圖書館館長、計通中心中心主任、師培中心中心主任、藝文總中心中心主任、院長、系所主管、副教務長、副學生事務長、副總務長、副研發長、副院長、副系所主管等人員。

*本校各級主管名冊

二、前往地區:

大陸地區(含「入境轉機」、「不入境轉機(過境轉機)」)。

三、申請流程:

(一) 申請進入大陸地區

1. 申請人應填具進入大陸地區申請表,並詳閱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注意事項後簽章,併同行程表、邀請函及必要佐證資料,於預定進入大陸地區之10個工作日前(不含申請日、出發當日及國定例假日),以書面送達人事室。

*說明:收件日期以收件章戳日期為準,逾期送件者,一律退件處理。如遭罰鍰或出境管制,由相關人員自行負責。

*115年1月1日起,簡任11職等以上未涉密人員未經內政部許可不准出境赴陸。

2. 人事室依前開資料,於內政部移民署「公務人員赴陸許可線上申請系統」送件申請赴陸。

*說明:線上申請系統送件所需資料為進入大陸地區申請表、行程表、邀請函及相關佐證資料。如因資料不齊,致影響審核及赴陸時間,由當事人自行負責。

3. 內政部審核結果將以email通知申請人及本校。

(二) 至大陸委員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登錄資料。登錄完成後,該系統將自動寄發通知信。點擊通知信內「資料檢視」後,將顯示之登錄結果以pdf格式存檔。

(三) 至本校差勤系統填送出國申請單,並將上述登錄結果上傳至附件。

(四) 經內政部發給進入大陸地區許可,且出國申請單經本校核准後,始得赴陸。

四、返臺後應繳資料:

返臺後7個工作日內,應填具「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並以書面送達人事室,由人事室將返臺通報表上傳至內政部移民署系統。

五、其他注意事項:

赴大陸地區行程變更或撤銷時,應通知人事室,由人事室於內政部移民署系統提出申請。

六、相關罰則與懲處:

(一)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1職等以上未涉密公務人員,進入大陸地區未經內政部許可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二) 行政院訂定之「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自115年7月1日生效。

(三)上開原則所稱「違法(規)赴陸」,係指下列行為,每一行為態樣均個別論處:

1. 未經許可(核准)赴陸。

2. 赴陸返臺後未依限填具「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

3. 赴陸返臺後拒絕或未詳實說明赴陸事由及行程。

相關問題聯繫窗口:

人事室:分機34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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