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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0職等以下未涉密公務人員赴大陸地區申請

提醒:

本校公務人員(含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不論於平日或假日、公務或非公務事由,前往陸港澳(含過境或轉機),均應於事前提出申請、函經相關單位或報經本校同意,並應於赴陸港澳前,至陸委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進行登錄,且事前將登錄結果上傳至本校差勤系統提出出國申請。

一、適用對象:

本校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0職等以下未涉密之公務人員(包含兼任二級行政主管之教師、職技人員、稀少性科技人員、駐衛警察等人員)。

*本校各級主管名冊

二、前往地區:

大陸地區(含「入境轉機」、「不入境轉機(過境轉機)」)。

三、申請流程:

(一) 申請人應填具赴陸申請表,並詳閱該申請表之注意事項後簽章,併同相關證明文件(如行程表、邀請函等),於預定進入大陸地區之5個工作日前(不含申請日、出發當日及國定例假日),以書面送達人事室。

(二) 至大陸委員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登錄資料。登錄完成後,該系統將自動寄發通知信。點擊通知信內「資料檢視」後,將顯示之登錄結果以pdf格式存檔。

(三) 至本校差勤系統填送出國申請單,並將上述登錄結果上傳至附件。

*說明:核准之赴陸申請表,由人事室上傳至出國申請單之附件。

(四) 赴陸申請表及出國申請單均經本校核准後,始得赴陸。

四、返臺後應繳資料:

返臺後7個工作日內,應填具「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並以書面送達人事室。

五、其他注意事項:

赴大陸地區行程變更或撤銷時,應向人事室提出申請。

六、違規懲處:

(一) 行政院訂定之「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自115年7月1日生效。

(二)上開原則所稱「違法(規)赴陸」,係指下列行為,每一行為態樣均個別論處:

1. 未經許可(核准)赴陸

2. 赴陸返臺後未依限填具「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

3. 赴陸返臺後拒絕或未詳實說明赴陸事由及行程。

相關問題聯繫窗口:

人事室:分機34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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