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 | 相關規定 | 相關表格 | 備註 | ||||||||||||||||||||||||
一、本校往常教師升等作業為5月彙送至人事室,6月送校教評會審議,升等通過後,其生效時間為當年8月1日。現經本校113學年度第2次校教評會決議通過得追溯當年2月1日為升等生效日,辦理方式:依教師提供之升等資料(包含經歷、教學工作、研究工作及進修、服務與輔導工作紀錄、學術活動、學術榮譽及學術著作等),確認得否追溯升等生效日。辦理方式如下表:
不得追溯辦理情形如下:
(一)「擬升等人員名單」:請各教學單位及中心於完成外審作業及主聘單位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後,送交人事室。
1.升等資料:「附表1任現職期間教學工作-授課紀錄補充資料」,該附表請逕至校務資訊系統下教師升等相關補充資料內下載。如下載資料有疑義,請洽教務處綜合務組吳小姐; 校內分機:35203;e-mail:htwu@mx.nthu.edu.tw。 2.升等著作:有非裝訂本者請裝訂膠裝成冊。
(三)擬升等人員如另有助審資料,請載於個人網頁上,以利校教師評審委員查閱。個人網頁網址請傳送至人事室教師業務承辦人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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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7條至第18條及第30條之1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民國112年8月30日修正) 第3條第1項第2款:專任教師經核准全時進修、研究或學術交流者,於申請升等時,其全時進修、研究或學術交流期間年資,最多採計1年。經核准借調,且於借調期間返校義務授課者,於申請升等時,其借調期間年資,最多採計2年。 第21條: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及技術報告,應符合下列規定: 二、以外文撰寫者,附具中文摘要,其以英文以外之外文撰寫者,得以英文摘要代之;如國內無法覓得相關領域內通曉該外文之審查人選時,學校得要求該著作全文翻譯為中文或英文。 三、由送審人擇定至多五件,並自行擇一為代表作,其餘列為參考作;其屬系列之相關研究者,得合併為代表作;前經教師資格審定不合格者,重新提出申請時,其送審著作應增加或更換一件以上。 四、為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所公開出版或發表;送審人曾於境外擔任專任教師之年資,經採計為升等年資者,其送審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得予併計。 前項專門著作,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為已出版公開發行或經出版社出具證明將出版公開發行之專書。
二、於國內外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或具正式審查程序,並得公開及利用之電子期刊,或經前開刊物,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
三、在國內外具有正式審查程序研討會發表,且集結成冊出版公開發行、以光碟發行或於網路公開發行之著作。
以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送審合格者,應依本辦法規定公開出版發行。但涉及機密、申請專利或依法不得公開,經學校認定者,得不予公開出版或於一定期間內不予公開出版。
第22條第1項:前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代表作,應符合下列規定: 第23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代表著作係數人合著者,僅得由其中一人送審;送審時,送審人以外他人須放棄以該著作作為代表著作送審之權利。送審人應以書面具體說明其參與部分,並由合著人簽章證明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另有關著作送審相關規定請自行參閱24至25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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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請頒證書部分,請參閱本室首頁→服務流程→教師相關業務流程→教師證書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