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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銓敘部令釋有關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規定「同意」及「備查」之適用情形,請查照轉知。

主旨:有關銓敘部令釋有關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規定「同意」及「備查」之適用情形,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教育部112年7月13日臺教人(二)字第1120068156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含附件)影本1份。

二、旨揭來函重點說明如下:

(一)茲以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之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5條對於公務員兼職限制規範之一為增訂應經權責機關(構)同意或備查規定,爰基於服務法第15條規範立法原意及相關解釋脈絡,並為利各機關(構)人事實務運作順遂,爰就該條規定「同意」、「備查」之適用情形,作成旨揭銓敘部112年7月7日令釋。
(二)按服務法第15條所定「同意」,係屬法律行為生效之要件,故公務員應經同意之兼職,於權責機關(構)未作成同意之前,公務員尚不得兼任之,是權責機關(構)應將同意准否之結果通知該公務員。
(三)「備查」則指公務員將應經備查之兼職陳報或通知權責機關(構),使權責機關(構)對於其指揮、監督或主管之事項有所知悉即足,爰公務員應經權責機關(構)備查之兼職,如未經備查程序即從事該兼職之事務,應屬行政流程之瑕疵,倘公務員事後報請備查補正,權責機關
(構)仍得予以備查並請其注意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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