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升等
程序 | 相關規定 | 相關表格 | 備註 |
一、依據93年4月22日本校92學年度第4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略以:93學年度下學期開始 ,教師升等作業時程改回每年4月通函各院、會,5月底彙送至人事室,6月送校教評會審議;惟各系、所教師擬提升等案件,須於每年7月底前符合各職級升等年資,升等通過後,其生效時間為當年8月1日。嗣後本校各學年度,均以下學期辦理教師升等作業。 二、依教育部83年8月17日台(83)審字第045058號函示,教師符合升等資格,向學校系(所)、科教評會申請升等之審查,必須當學期有在校實際任教授課之事實,方可受理其送審教師資格。凡教師在職期間,因進修或出國講學、研究等,未實際在校任教者,不得送請教師資格之審查。
(一)請各教學單位及中心於完成外審作業及系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立即將「擬升等人員名單」送人事室,俾利先行審查擬升等人員資格。
1.擬升等人員著作送審教師資格查核表各1份:務必請擬升等教師及系所單位確實依查核表內要求事項辦理,俾利於升等程序完成後辦理教師資格送審。另研究人員無須繳交本表。 2.擬升等人員升等資料各1份: (1)依本校103年第5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擬升等人員應提供教學相關資料逐級送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爰修正本校教師升等資料目錄,新增「附表1任現職期間教學工作-授課紀錄補充資料」,該附表請逕至校務資訊系統下教師升等相關補充資料內下載。如下載資料有疑義,請洽教務處綜合務組洪惠瑜小姐。校內分機:31002;e-mail:hyhung@mx.nthu.edu.tw。 (2)升等資料中第1至12項請升等人員自填,並請以A4紙直式橫書繕打雙面列印,以節約用紙。 3.擬升等人員專門著作各1份:專門著作需含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其中有非裝訂本者請裝訂膠裝成冊,封面可依附件提供版本參考運用,另著作中之代表著作請特別註明,又若有合著人,應併附合著人證明於著作最末頁。
(三)擬升等人員如另有助審資料,請載於個人網頁上,以利校教師評審委員查閱。個人網頁網址請傳送至人事室教師業務承辦人信箱,另得雙面影印1份連同個人著作送人事室。
六、各級研究人員升等資格,依本校教師升等審查辦法第2至第4條比照教師升等辦法辦理。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7條至第18條及第30條之1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民國111年8月17日修正) 第3條第1項第2款:專任教師經核准全時進修、研究或學術交流者,於申請升等時,其全時進修、研究或學術交流期間年資,最多採計1年。經核准借調,且於借調期間返校義務授課者,於申請升等時,其借調期間年資,最多採計2年。 第21條: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及技術報告,應符合下列規定: 二、以外文撰寫者,附具中文摘要,其以英文以外之外文撰寫者,得以英文摘要代之;如國內無法覓得相關領域內通曉該外文之審查人選時,學校得要求該著作全文翻譯為中文或英文。 三、由送審人擇定至多五件,並自行擇一為代表作,其餘列為參考作;其屬系列之相關研究者,得合併為代表作;前經教師資格審定不合格者,重新提出申請時,其送審著作應增加或更換一件以上。 四、為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所公開出版或發表;送審人曾於境外擔任專任教師之年資,經採計為升等年資者,其送審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得予併計。 前項專門著作,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為已出版公開發行或經出版社出具證明將出版公開發行之專書。
二、於國內外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或具正式審查程序,並得公開及利用之電子期刊,或經前開刊物,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
三、在國內外具有正式審查程序研討會發表,且集結成冊出版公開發行、以光碟發行或於網路公開發行之著作。
以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送審合格者,應依本辦法規定公開出版發行。但涉及機密、申請專利或依法不得公開,經學校認定者,得不予公開出版或於一定期間內不予公開出版。
第22條第1項:前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代表作,應符合下列規定: 第23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代表著作係數人合著者,僅得由其中一人送審;送審時,送審人以外他人須放棄以該著作作為代表著作送審之權利。送審人應以書面具體說明其參與部分,並由合著人簽章證明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另有關著作送審相關規定請自行參閱24至25條規定。
|
|
教師請頒證書部分,請參閱本室首頁→服務流程→教師相關業務流程→教師證書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