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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校往常教師升等作業為5月彙送至人事室,6月送校教評會審議,升等通過後,其生效時間為當年8月1日。現經本校113學年度第2次校教評會決議通過得追溯當年2月1日為升等生效日,辦理方式:依教師提供之升等資料(包含經歷、教學工作、研究工作及進修、服務與輔導工作紀錄、學術活動、學術榮譽及學術著作等),確認得否追溯升等生效日。辦理方式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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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溯生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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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教評會
審議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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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等資料採計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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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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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學年度2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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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學年度下學期(2月~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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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皆為升等生效日2月1日以前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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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現行校內作業程序,提送5~6月校教評會。
- 舉例說明:如A助理教授1100201到職,112學年度下學期(113年5-6月)校教評會審議其升等案,如升等資料為1130201前,可追溯為1130201升等生效,如不然,僅能1130801升等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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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追溯辦理情形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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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追溯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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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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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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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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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符合教育部及本校相關規定之升等條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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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助理教授擬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7條第2款:「曾任助理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升等副教授,其助理教授年資應達3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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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A助理教授1100801到職並取得助理教授證書,擬以曾任助理教授3年,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升等,擬於1130201升等生效,但其助理教授年資只達2.5年,則無法於1130201升等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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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 本校相關升等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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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於升等期限內完成升等程序之新進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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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本校對於新進助理教授訂有升等期限之規定,新進助理教授仍應於升等期限內完成校內升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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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A助理教授1100201到職,升等期限為1160201,其應於1160201前完成校內升等程序,不得提送116年6月教評會追溯1160201升等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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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教師升等審查辦法第9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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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將退休之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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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量辦理退休及延長服務之時效相關規定:
- 退休報送: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自願退休、屆齡退休教職員,應填造申請書表並檢齊有關證明文件,由服務學校於退休生效日前一日至前三個月間報送教育部。爰8月1日退休教師,應於5月開始報部。
- 延長服務:如屆退日期為8月1日者,應於前年度10月底前檢附相關證件送人事室彙整辦理。
基於上述考量,即將退休之教師不得於其任職之最後一學期校教評會提送其升等案,並追溯2月1日或8月1日升等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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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B副教授1140801退休生效,不得提送114年6月教評會追溯1140201升等為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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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89條
- 本校教授延長服務作業要點第1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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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升等案需繳交之資料說明如次,務請詳閱:
(一)「擬升等人員名單」:請各教學單位及中心於完成外審作業及主聘單位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後,送交人事室。
(二)「教師(研究人員)升等生效日暨資料查核表」及其附件 : 請於每年5月15日前送人事室:
1.升等資料:「附表1任現職期間教學工作-授課紀錄補充資料」,該附表請逕至校務資訊系統下教師升等相關補充資料內下載。如下載資料有疑義,請洽教務處綜合務組吳小姐; 校內分機:35203;e-mail:htwu@mx.nthu.edu.tw。
2.升等著作:有非裝訂本者請裝訂膠裝成冊。
(三)擬升等人員如另有助審資料,請載於個人網頁上,以利校教師評審委員查閱。個人網頁網址請傳送至人事室教師業務承辦人信箱。
四、如獲升等通過教師,人事室將另行通知並辦理申請教師證書事宜。
五、俟教育部教師證書核發後,人事室再製發聘書及改敘薪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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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7條至第18條及第30條之1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民國112年8月30日修正)
第3條第1項第2款:專任教師經核准全時進修、研究或學術交流者,於申請升等時,其全時進修、研究或學術交流期間年資,最多採計1年。經核准借調,且於借調期間返校義務授課者,於申請升等時,其借調期間年資,最多採計2年。
第21條: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及技術報告,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有送審人個人之原創性,且非僅以整理、增刪、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而成之編著或其他非研究成果著作送審。
二、以外文撰寫者,附具中文摘要,其以英文以外之外文撰寫者,得以英文摘要代之;如國內無法覓得相關領域內通曉該外文之審查人選時,學校得要求該著作全文翻譯為中文或英文。
三、由送審人擇定至多五件,並自行擇一為代表作,其餘列為參考作;其屬系列之相關研究者,得合併為代表作;前經教師資格審定不合格者,重新提出申請時,其送審著作應增加或更換一件以上。
四、為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所公開出版或發表;送審人曾於境外擔任專任教師之年資,經採計為升等年資者,其送審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得予併計。
前項專門著作,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為已出版公開發行或經出版社出具證明將出版公開發行之專書。
二、於國內外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或具正式審查程序,並得公開及利用之電子期刊,或經前開刊物,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
三、在國內外具有正式審查程序研討會發表,且集結成冊出版公開發行、以光碟發行或於網路公開發行之著作。
以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送審合格者,應依本辦法規定公開出版發行。但涉及機密、申請專利或依法不得公開,經學校認定者,得不予公開出版或於一定期間內不予公開出版。
第22條第1項:前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代表作,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與送審人任教科目性質相關。
二、非為學位論文之一部分。但未曾以該學位論文送審或屬學位論文延續性研究者,經送審人主動提出說明,並經專業審查認定代表著作具相當程度創新者,不在此限。
第23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代表著作係數人合著者,僅得由其中一人送審;送審時,送審人以外他人須放棄以該著作作為代表著作送審之權利。送審人應以書面具體說明其參與部分,並由合著人簽章證明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送審人為中央研究院院士,免繳交合著人簽章證明。
二、送審人為第一作者或送審人為通信(訊)作者,免繳交其國外非第一作者或通信(訊)作者之合著人簽章證明。
另有關著作送審相關規定請自行參閱24至25條規定。
第41條:認可學校得就下列事項,自行訂定規定,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一、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有關技術報告之審查基準。
二、第十七條有關作品及成就證明,除附表三以外之送審範圍、類別、送繳資料及審查基準。
三、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有關送審著作件數、前經教師資格審定不合格,重新提出申請時,應增加或更換件數及第二項有關專門著作之出版方式。
四、第三十一條第三款所定外審結果合格之審查人審查及格比例。
五、就曾於符合採認辦法規定之國外大學或香港、澳門大學擔任專任教授或學術研究機構人員,並符合下列資格之教師,另定其送審著作審查及教師資格審查程序;其資格如下:
(一)諾貝爾獎或相當等級之得主。
(二)國家級研究院院士。
(三)國際重要學會會士。
(四)在其他相當於前三目資格之學術或專業領域著有傑出成就者。
認可學校(包括部分認可學校)得自行訂定較本辦法更嚴格之審查程序及基準。
清華大學教師升等審查辦法
清華大學教師外審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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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擬升等人員名單
1.國立清華大學教師(研究人員)升等生效日暨資料查核表
1-3.升等資料首頁-目錄
1-4.專門著作裝訂封面參考
1-4-5.代表作合著人證明
1-4-7 清大教師(研究人員)送外審著作一覽表.
1-5.教師代表作及參考作公開發行情形調查表
1-7.專科以上學校送審教師資格查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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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請頒證書部分,請參閱本室首頁→服務流程→教師相關業務流程→教師證書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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