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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教育部101年3月27日臺人(二)字第1010053736號函以,為杜絕具性侵害犯罪前科者進入校園,學校應確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7條第4項規定,於每學期開學前或於任用教育人員或進用其他專職、兼職人員前,依「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及查閱辦法」第12條規定,查閱其有無性侵害之犯罪紀錄。